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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易小波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小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58号罪犯易小波,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抢劫罪本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10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7)丰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判处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退赔金人民币8404元及一部笔记本电脑、两部手机。其刑期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易小波于2009年10月1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4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易小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易小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易小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累计考核积分3410分。兑换表扬6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易小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其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小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