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雷与被告解东成、杨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雷,解东成,杨彩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9民初621号原告:杨雷(曾用名杨雷雷),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解东成,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彩鹏(被告解东成妻子),女,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杨雷与被告解东成、杨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解东成、杨彩鹏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6日,解东成以生意急需用款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5万元,约定使用5天,并给原告出具借据资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能归还借款。被告解东成未作答辩。被告杨彩鹏未作答辩。原告杨雷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一份,因二被告未到庭,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解东成与被告杨彩鹏系夫妻。2015年11月16日,被告解东成向原告杨雷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杨雷雷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正),借款人,解东成,2015年11月16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给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解东成向原告借款1.5万元,经原告催要未能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解东成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彩鹏与被告解东成系夫妻,该笔债务产生于共同生活期间,应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归还责任。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解东成、杨彩鹏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杨雷借款本金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被告解东成、杨彩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家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