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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满海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满海潮,杨发碧,陈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财保69号申请人:满海潮,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请人:杨发碧,女,195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请人:陈加东,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人满海潮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发碧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的X号房屋、对被申请人陈加东所有的位于南部县的X号房屋及位于南部县的X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满海潮及案外人杨秀兰自愿以其所共有的位于南部县X号房屋及位于南部县X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满海潮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发碧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X号(产权证号:XXXXXXX**)、X号(产权证号:XXXXXXX**)房屋,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陈加东所有的位于南部县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南部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及位于南部县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XXXX),期限为三年;三、查封申请人满海潮及案外人杨秀兰所共有的位于南部县X号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房权字第XXXXXXX**)及位于南部县X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房权字第XXXXXXX**),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570元,由申请人满海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唐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