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齐薪蓓、张秀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薪蓓,张秀亭,刘维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03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齐薪蓓,住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张秀亭,住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刘维胜,住沧州市运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运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运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金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