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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泉州连捷置业有限公司与林金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连捷置业有限公司,林金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430号原告:泉州连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连捷山水悦城售楼部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569289224R。法定代表人:许清水,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曦文,女,公司职员。被告:林金土,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新安路161号。负责人:叶继沂,任行长。原告泉州连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金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鉴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本案审理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追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为本案第三人。原告泉州连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泉州连捷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连捷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73元,减半收取计4,236.5元,由泉州连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瑜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秋华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