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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胜峰、韦里英行政征收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胜峰,韦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体育馆。组织机构代码:32205973-4。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制宣传信访股工作员。被执行人杨胜峰,男,1979年07月01日生,水族,农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韦里英,女,1980年04月20日生,水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胜峰、韦里英行政征收一案中,本院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杨胜峰、韦里英家庭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2732执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爱军审判员  杨再成审判员  蒙玉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希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