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民终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刘尚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刘尚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南路**号。负责人:王淑政,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存刚,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尚仁,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枣庄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安,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枣庄市市中区。上诉人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尚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你院查明的事实,上诉人金泰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尚仁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0月8日至2012年10月7日,该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院对刘尚仁主张的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11月的基本生活费予以支持,但此期间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存续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林泰审 判 员 朱海燕代理审判员 李凯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