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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6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梁顺添与鲁铨坤、黄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顺添,鲁铨坤,黄洁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606民初6529号原告:梁顺添,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鲁铨坤,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黄洁明,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梁顺添诉被告鲁铨坤、黄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梁顺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50000元;二、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10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期间的利息为月利率为2%,如果不按时支付,则按贷款总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现借款期限已满,两被告只支付了借款期间两个月的利息,没有偿还本金。本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梁顺添、被告鲁铨坤、被告黄洁明一致确认,两被告拖欠原告本金50000元及计算至2017年5月3日的违约金15000元;二、原告梁顺添、被告鲁铨坤、被告黄洁明一致确认,两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违约金,自2017年7月起,分十八个月分期偿还,每期应于当月的20日前支付,所付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本金,由两被告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梁顺添;开户行: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62);三、如两被告按上述约定如期足额还款,则原告放弃2017年5月3日之后的违约金请求;如两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还款,原告可不受上述还款时间的限制,就剩余未清偿的款项请求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并对未清偿的款项自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四、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712.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原告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完毕。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冯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晓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