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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贾应祥与刘明万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应祥,刘明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贾应祥,男,生于1954年9月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被执行人:刘明万,男,生于1968年4月2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本院在执行贾应祥与刘明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明万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袁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