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贾应祥与刘明万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应祥,刘明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贾应祥,男,生于1954年9月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被执行人:刘明万,男,生于1968年4月2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本院在执行贾应祥与刘明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明万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袁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