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龙坤艳与广信置业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坤艳,广汉市广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1执5号申请执行人:龙坤艳,女,汉族,1973年11月28日生。被执行人:广汉市广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中山大道一段***号。机构代码:775802420。龙坤艳申请执行广汉市广信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22394.23元,现因被执行人广汉市广信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汉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辉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