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3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邵文与孙桂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邵文,孙桂兰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962号原告王邵文,男,汉族,1934年10月5日生,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李淑霞,女,汉族,1964年4月29日生,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付井海,长春市二道区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桂兰,女,汉族,1973年5月22日生,住九台市.本院认为,原告王邵文与被告孙桂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邵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