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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7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傅征粮与朱元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征粮,朱元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7944号原告:傅征粮,被告:朱元芳,原告傅征粮诉被告朱元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征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9.77元,减半收取计764.8元,由原告傅征粮负担,其余受理费,本院予以清退。审判员 赖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斯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