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4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蒋兴忠与陆勇、陈国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兴忠,陆勇,陈国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195号原告:蒋兴忠,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陆勇,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陈国平,男,199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香山路238号。代表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冰湄,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兴忠诉被告陆勇、陈国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蒋兴忠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蒋兴忠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兴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蒋兴忠已预交),由蒋兴忠负担。审判员 钱宇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晓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