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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鹤与王玉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鹤,王玉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410号申请人刘鹤,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铁杆镇。被执行人王玉魁,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申请人刘鹤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7)豫1281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与(2017)豫1281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不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鹤执行申请。审判员  李惠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富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