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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魏明菊与李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菊,李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020号原告:魏明菊,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系原告魏明菊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婕,女,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名军,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系被告李婕丈夫,原告魏明菊与被告李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魏明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明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明菊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魏明菊负担。审 判 员  桂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鸿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