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新余市方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思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方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思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929号原告新余市方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城南站前西路533号(裕江花园内)。法定代表人刘建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思平,1967年6月2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原告新余市方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王思平(下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方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余市方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欧阳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兰燕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