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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逄焕蕾与黄岛区张家楼镇山家北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焕蕾,黄岛区张家楼镇山家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918号原告:逄焕蕾,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志,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丰秋,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岛区张家楼镇山家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田金龙,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民,青岛黄岛张家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科,青岛黄岛张家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逄焕蕾与被告黄岛区张家楼镇山家北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逄焕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广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