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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松波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松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2332号原告孙松波(又名孙波),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后上作村纬三路***号。身份证号:410825197310150530被告郑永,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赵堡镇陈沟村*排***号附*号。身份证号:410825197305016054案由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郑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孙松波欠款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5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松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陆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