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03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艳、贾长存、韩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艳,贾长存,韩小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540号原告: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长江大道东段***号****号。负责人:刘涛,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杨,系该行员工。被告:杨艳,女,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告:贾长存,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兖州市。被告:韩小红,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原告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艳、贾长存、韩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德容人民陪审员  唐继凯人民陪审员  尹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