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民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孙小琴、江中良与孙永达、王宝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小琴,江中良,孙永达,王宝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民终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小琴,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师,住陕西省咸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系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中良,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师,住陕西省咸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系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永达,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系银光兵器集团化工公司员工,住白银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霞,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上诉人孙小琴、江中良因与被上诉人孙永达、王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区人民法院(2016)甘0402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小琴、江中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被上诉人孙永达、王宝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银区人民法院(2016)甘0402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白银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小琴、江中良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承林审 判 员  陈 岩代理审判员  刘红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亭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