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刚与沈明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沈明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727号原告:李刚,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沈明勋,男,194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豫1728财保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沈明勋所有的蒙阳牌电动三轮车予以扣押。现因被告沈明勋已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沈明勋所有的蒙阳牌电动三轮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成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颜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