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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刚与沈明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沈明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727号原告:李刚,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沈明勋,男,194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豫1728财保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沈明勋所有的蒙阳牌电动三轮车予以扣押。现因被告沈明勋已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沈明勋所有的蒙阳牌电动三轮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成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颜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