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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占伟与段占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占伟,段占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6民初888号原告:赵占伟,男,1974年5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汝阳县,农民。被告:段占柱,男,1967年9月26日生,汉族,本科文化,住汝阳县,汝阳县道路运输局职工。原告赵占伟与被告段占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占伟与被告段占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占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如数支付拖欠原告的借款41.6万元,并按每月2%的利率计息,自2016年10月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连年来被告以急用资金为由持续借用现金,至2016年10月初,双方经结算欠款数额已达41.6万元,并重新换据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把此前数张借条交给了被告,后经原告不断讨要,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拖着不还,为了维权,今特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辩称:我欠钱属实。但这是2014年5月债权转给原告时是26.1万元,其实当时是欠本金10万元左右最多不超过12万元,其中都已经包含有利息了。原告起诉的标的41.6万元是息上加息。同时我也没有钱,就是城东一处宅子,也卖不了,法院该咋判咋判吧!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原告取得债权为26.1万元,当庭双方认可其中本金12万元,同时能够确定月利率为2%。算至2017年6月本息合计为34.74万元。当庭调解中原告作出让步:同意被告段占柱还33万元,一年后还完。其余利息完全放弃。被告段占柱说自己回去考虑一天答复,可一天后来到法庭表示让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在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因债权转移而形成的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被告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依约定应当偿还。但息上生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扣除。同时原告考虑被告实际还款能力,自愿放弃部分利息的行为应当予以肯定,其部分利息自愿放弃,本院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段占柱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占伟33万元。二、其它互不追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40元减半收取3670元,由被告段占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海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