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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4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XX与张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374号原告:XX,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炯,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XX与被告张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炯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夏丽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