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4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XX与张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374号原告:XX,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炯,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XX与被告张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炯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夏丽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