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原告谢学让诉被告侯贵斌、朱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学让,侯贵斌,朱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596号原告谢学让,男,1943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横山区。被告侯贵斌,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被告朱莉霞,女,出生年月不祥,汉族,居民,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学让诉被告侯贵斌、朱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学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谢学让负担。审 判 长 詹向军审 判 员 杜 虎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袁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