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0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樊国峰与朱来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国峰,朱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0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国峰,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朱来成,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富哥大年初一饺子馆个体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国峰与被执行人朱来成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措施,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亦 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