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文平申请执行马长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平,马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文平,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长生,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平与被执行人马长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马长生履行案款190501.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20.5元及执行费2784元,合计195105.6元。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马长生名下车辆依法查封、银行账户依法冻结,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