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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文平申请执行马长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平,马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文平,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长生,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平与被执行人马长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马长生履行案款190501.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20.5元及执行费2784元,合计195105.6元。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马长生名下车辆依法查封、银行账户依法冻结,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