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某酒店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某酒店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2第1412号原告:吴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少吾,长沙市正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酒店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毛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当二,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航发锦绣家园39栋302房。原告吴某与被告某酒店公司(以下简称某酒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少吾,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当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办妥原告购买的某大厦第1幢16层1603号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2、判令被告支付未按约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从2009年4月14日起算截至2017年2月27日止的金额为7600元,要求按照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至办好不动产权属证书为止)。事实和理由:2008年4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某大厦第某幢某层某房。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房屋交付后360日,将该幢商品房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取得栋产权证后180天内申请办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90日内申请办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证,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办证义务。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某酒店辩称:未能办证的原因是原告没有缴纳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因为原告违约在先,不存在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就算有违约行为,违约金计算显然过高,租金原告现在也在收取,并无任何损失。原告办证请求合理,由于办理产权证的条件尚未成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调查以及举证、质证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1、2008年4月4日,原告(买受人)与被告(出卖人)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536000元的总价款购买某酒店开发的某大厦第某层某房。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出卖人应当在交付商品房后360日内,将该幢商品房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取得栋产权证后180天内申请办理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90日内申请办理买受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上述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处理......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3、如因买受人的原因不能按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不承担上述违约责任”。2、签约当日,原告的房款支付义务和被告的房屋交付义务均告履行完毕。3、被告未向原告开具购房款发票,且至今未办理某大厦的初始登记和原告所购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4、原告尚未缴纳所购房屋的契税和维修基金。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现被告在房屋交付后360日内没有将该幢商品房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初始登记,已构成违约,依法应以继续履行办证义务和赔偿违约金的方式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因该栋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办理不以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为必备条件,故被告主张因原告未缴纳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而不能办理相关产权证书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房屋权属证书的迟延办理遭受的实际损失,故被告申请降低违约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本院依法予以减少,酌情考虑按原告已付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在此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某酒店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办理某大厦第某幢某层某号房所在楼栋初始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初始登记;取得栋产权证后270日内协助吴某办理该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二、某酒店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吴某逾期办证违约金5360元;三、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某酒店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剑璞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人民陪审员 孔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登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