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八五七农场与朝阳顺益免烧砖厂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八五七农场,朝阳顺益免烧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八五七农场。法定代表人贾春水,职务场长。被执行人朝阳顺益免烧砖厂。法定代表人宫中北,职务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八五七农场与被执行人朝阳顺益免烧砖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朝阳顺益免烧砖厂自动履行义务将黑龙江省八五七农场生产资料公司东北方向两栋库房北侧的约4600平方场地返还给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8108执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兴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