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波与杨罗驹财产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波,杨罗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55号申请人黄波,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杨罗驹,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绛县。本院在执行黄波与被执行人杨罗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826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杨罗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我院对(2017)晋0826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6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照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