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韩某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现住徐州市云龙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韩某,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现住徐州市铜山区。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312民初4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王某在离婚案件开庭前半个月刚刚经历一场严重车祸,被汽车撞成脑震荡和内外伤,其父亲被撞成严重脑出血,均尚在徐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中,王某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神经错乱,精神处于非正常状态,再加上男方又起诉要求离婚,精神再次受创,因此法院开庭时王某精神过度紧张,处于非正常状态,有惧怕心理,惧怕法庭、惧怕离婚,惧怕未来生活,不能正常考虑问题,幻想不离家,因此离婚协议房产分配和财产分配方法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愿。现已离婚,再在男方房下居住已不可能,而两套房子均给了男方,现申请人无处居住。再者购买福乐园房子的借款18万元均由王某所借,让男方韩某偿还,对出借人也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现出借人天天找王某要账,王某生活更加困难。上述请求事项被申请人也认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特申请再审。韩某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发生车祸是事实,但其陈述自己精神紧张,是自己说的,没法看出来。原审调解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调解正确的,其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但同意把福乐园的房子过到王某名下,18万元债务也由王某偿还,原来调解我给王某17万也不需要给了,我只要房村中学的房子。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认为原审调解时因自己发生车祸,精神处于非正常状态,调解协议不是本人真实意愿,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修满审 判 员 荣 荣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永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