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成都市琉璃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纪贵琼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琉璃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纪贵琼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475号原告:成都市琉璃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镇永安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崔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子全,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贵琼,女,汉族,1962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军,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市琉璃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纪贵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市琉璃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琉璃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成都市琉璃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春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