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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5

案件名称

原告旬邑新矿综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白石崖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旬邑新矿综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白石崖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204民初795号原告:旬邑新矿综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安,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白石崖矿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妍,女,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新汶办事处西岭路**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709201971********。系该公司财务科科长。原告旬邑新矿综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旬邑新矿公司)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白石崖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川白石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旬邑新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安、被告铜川白石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旬邑新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4403841.16元、赔偿逾期付款损失68359元(利息损失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上共计4473783.16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矿井维修及材料,被告公司检验后出具收条,每月底双方对账,原告开具发票,滚动付款。2015年被告公司开始拖欠原告材料款,截止2017年4月15日,被告共拖欠原告材料款4403841.16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铜川白石崖公司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拖欠原告4403841.16元材料款属实,但现在公司条件有限,希望分期向原告付款,暂时按照每月100000元进行给付。逾期利息损失不同意支付,因为公司账务未挂账。诉讼费依法判决。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开始,原告旬邑新矿公司与被告铜川白石崖公司形成合同关系,约定原告旬邑新矿公司向被告铜川白石崖公司提供矿井维修及材料,被告铜川白石崖公司检验后出具收条,每月月底双方进行对账,原告旬邑新矿公司开具发票,滚动付款。2015年被告铜川白石崖公司开始拖欠原告材料款。2016年12月31日,经双方进行对账,被告铜川白石崖公司共下欠原告旬邑新矿公司4190962元材料款。截止2017年4月15日,被告铜川白石崖公司共下欠原告旬邑新矿公司4403841.16元材料款。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旬邑新矿公司与被告铜川白石崖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铜川白石崖公司在收到原告旬邑新矿公司提供的材料后,应按照约定给付货款,现仍拖欠4403841.16元材料款未付,构成违约。故对原告旬邑新矿公司要求被告铜川白石崖公司给付下欠的4403841.16元材料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铜川白石崖公司在双方于2016年12月31日对账时下欠4190962元材料款未支付,构成违约,故对原告旬邑新矿公司要求被告铜川白石崖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68359元(以419096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的诉请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旬邑新矿公司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白石崖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旬邑新矿综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给付下欠的材料款4403841.16元;二、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白石崖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旬邑新矿综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683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90元,减半收取21295元,由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白石崖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