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执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军、于梦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军,于梦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保125号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26号。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徐军,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申请人:于梦莹,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军、于梦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徐军、于梦莹银行存款2769485.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军、于梦莹银行存款2769485.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高 伟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