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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执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军、于梦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军,于梦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保125号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26号。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徐军,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申请人:于梦莹,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军、于梦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徐军、于梦莹银行存款2769485.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军、于梦莹银行存款2769485.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高 伟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