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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2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营口市站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金圣达建设有限公司恒信分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营口市站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金圣达建设有限公司恒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802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营口市站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大连金圣达建设有限公司恒信分公司负责人陈某。申请执行人营口市站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营站人社监理字[2016]第E-014号行政处理决定。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营口市站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我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营口市站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营站人社监理字[2016]第E-014号行政处理决定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赵英姿审 判 员 孟庆来人民陪审员 苗   馨   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海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