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曲玉麟与吕佳佳、吕胜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玉麟,吕佳佳,吕胜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669号原告:曲玉麟,男,199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曲留根,男,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曲玉麟之伯父。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学松,偃师市商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佳佳,男,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吕胜民,男,196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玉麟诉被告吕佳佳、吕胜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曲玉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玉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玉麟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曲玉麟负担。审 判 员 蒋焕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任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