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6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耀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耀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821号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荔南路A33号御君豪庭1座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8316383D。法定代表人:何运喜。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立志,男,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耀辉,1963年7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耀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耀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经预交),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交的受理费可向本院申请退回。审判长 汪占毛审判员 羊 挺审判员 赖坚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