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钟祥市东风元庆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月华、胡在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市东风元庆机械有限公司,张月华,胡在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367号申请人:钟祥市东风元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二路。法定代表人:刘友泉。被申请人:张月华。被申请人:胡在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钟祥市东风元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月华、胡在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钟祥市东风元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月华、胡在蓉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及金融银行存款共计40万元予以扣留、冻结,扣留、冻结期间为一年。申请人钟祥市东风元庆机械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祥市东风元庆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有效的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月华、胡在蓉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及金融银行存款共计40万元予以扣留、冻结。扣留、冻结期间为12个月,冻结期间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党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