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尤素玲、洛阳中原康城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素玲,洛阳中原康城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3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尤素玲,女,汉族,1965年6月14日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中原康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望春门街与牡丹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葛兴坤。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底晓辉,河南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尤素玲因与被上诉人洛阳中原康城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民初第405号民事判决,向为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尤素玲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尤素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尤素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4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尤素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广云审判员 杨献民审判员 付爱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候少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