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3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屏南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叶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屏南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叶妍,谢深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3执41号申请执行人:屏南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翠屏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长新,执行董事兼行长。委托代理人:韦鑫,男,汉族,1990年4月8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系屏南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叶妍,女,汉族,1978年4月28日出生,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谢深湖,男,汉族,1974年6月8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执行屏南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叶妍、谢深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人叶妍、谢深湖在银行无存款,且被执行人叶妍所有的坐落于屏南县古峰镇洋中新村(富春嘉园D601)的房地产已被本院查封,并委托评估拍卖,但该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徐邦长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缪锦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