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罪犯陈小扣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小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920号罪犯陈小扣,男,汉族,1978年4月4日生,小学文化,江苏省盐城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2010)青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陈小扣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陈小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小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小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考察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及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