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小初、江西省彭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口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初,江西省彭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口分公司,江西省彭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116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初,男,汉族,1974年3月26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江西省彭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口分公司,住所地:湖口县双钟镇三里大道教育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056449456E。负责人骆江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彭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定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573609729K。法定代表人张水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小初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彭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口分公司、江西省彭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2101518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210151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西省彭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口分公司、江西省彭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王小初,因被执行人江西省彭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口分公司、江西省彭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王小初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429执1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超审判员 曹晓庆审判员 曹 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泽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