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伟、莫军、彭胜开设赌场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莫军,彭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81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初中文化,经商,住沅江市茶盘洲镇幸福路。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5月3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莫军,曾用名莫正军,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办事处梓山社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1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监视居住。本院于2017年5月3日重新办理监视居住。被告人彭胜,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南头河村。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8月27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本案于2016年9月1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公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莫军、彭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莫军、彭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2日至9月12日,被告人王某伙同冷某某(在逃)在沅江市茶盘洲镇东方明珠茶楼一楼开设以“重庆时时彩”为赌博方式的赌场。经中国福利彩票沅江市募委办证实,“重庆时时彩”不属于合法中国福利彩票。被告人王某和冷某某先后聘请了被告人莫军及罗某某、祝某某、郭某某(三人不起诉)分别在赌场进行网上操盘、写单等工作,被告人莫军另邀集被告人彭胜协助其工作。其五人的分工明确,由祝某某、罗某某、郭某某三人接受群众投注款、发放中奖资金及填写三联单(其中白联单作为存根,绿联单交被告人莫军和彭胜用于网上投注,红联单交彩民作为投注依据,中奖后参赌人员可依据红联兑换中奖金额);被告人莫军、彭胜负责网络操盘。祝某某、罗某某、郭某某每日工资为300元,被告人莫军每日工资为400元,被告人彭胜由被告人莫军支付工资。2016年9月12日当天,查获的参赌资金为351210元,中奖金额为177295元,获利16488元,投注人次约1800人次。另查明,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莫军、彭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沅江市公安局在现场扣押了现金10760元,票据存根90小本,中奖票据17叠,重庆时时彩走势图、玩法图纸3张,电脑1台。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退赃20000元,被告人莫军退赃5500元,被告人彭胜退赃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莫军、彭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沅江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相关书证,证人骆某某、张某某、邓某某、郭某、朱某某、王某乙、阮某某、别某某、谢某某、欧某某、李某某、朱某乙龙、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莫军、彭胜的供述,同案人祝某某、罗某某、郭某某的供述,李某、贺某某代为退赃笔录,辨认笔录,赌博网站及重庆时时彩走势图、玩法图纸照片,票据存根90小本,中奖票据17叠,沅江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办公室出具的证明1份,涉案帐号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上线李益群、李明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沅公(治)决字[2016]第0855号-08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0份,(2012)资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莫军、彭胜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莫军、彭胜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莫军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彭胜系协助被告人莫军进行电脑操盘工作,未单独领取工资,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彭胜于2012年1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莫军、彭胜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莫军、彭胜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莫军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莫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彭胜犯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四、被告人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二万元,被告人莫军退缴的违法所得五千五百元,被告人彭胜退缴的违法所得八百元,予以没收,由沅江市公安局上缴国库。五、收缴的赌资一万零七百六十元、电脑一台,予以没收,由沅江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清审 判 员 刘朝东代理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夏 双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