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扬坤与金沙县西洛乡兴盛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扬坤,金沙县西洛乡兴盛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355号申请人:何扬坤,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金沙县西洛乡兴盛煤矿。住所:贵州省毕节地区金沙县西洛乡联合村。法定代表人:莫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6)716仲裁裁决书,受理了何扬坤申请执行金沙县西洛乡兴盛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沙县西洛乡兴盛煤矿应赔偿申请人何扬坤人民币130225.00元,并负担执行费186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沙县西洛乡兴盛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扣划了其煤矿关闭奖励基金261659元,按照比例分配本案分得5697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沙县西洛乡兴盛煤矿已关闭停产,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3执3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