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颖与陈艳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颖,陈艳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198号原告:刘颖,女,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陈艳红,女,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原告刘颖诉被告陈艳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被告于2017年6月15日庭外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颖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原告刘颖负担。审判员 :胡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凡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