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冉木森信用卡诈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木森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49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木森,男,1982年7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大学文化,系kitty美甲店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7年2月2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刑诉[2017]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木森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玉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木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份,被告人冉木森向交通银行申领了×××号信用卡。开卡以后,冉木森透支使用。截至案发,该卡已拖欠本息累计人民币37081.89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7867.99元,利息、滞纳金及手续费金额共计人民币9213.90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对其催收,冉木森拒不归还透支款。2017年2月21日交通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21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将被告人冉木森抓获。被告人冉木森于2017年2月25日归还银行该信用卡全部款、息人民币38490.0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冉木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冉木森办理信用卡资料、透支信用卡金额明细、银行催收记录、说明、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人冯某某、王某某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木森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经当庭审理,被告人对公诉人当庭变更透支本金数额为人民币27867.99元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冉木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将透支款全部退还银行,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冉木森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 志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佳鑫书记员刘晓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