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龙、吕安林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龙,吕安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1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吴龙,男,汉族,1976年9月25日生,住桐柏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吕安林,男,汉族,1958年9月27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县。再审申请人吴龙与被申请人吕安林矿山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日作出(2013)南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后,吴龙不服本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省高院以未按期缴纳上诉费为由,按吴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吴龙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国良审判员 李锡敏审判员 范东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褚大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