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邱胜国与林爱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胜国,林爱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244号原告:邱胜国,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林爱仙,女,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邱胜国与被告林爱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邱胜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邱胜国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赛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