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王柏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柏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财保29号申请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长岭县。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国,男,197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申请人:王柏川,男,195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长岭县。申请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柏川在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里的20800元存款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柏川在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里20800元存款予以冻结,存款冻结期限为一月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案件申请费230元,暂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在人民法院冻结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长 贾洪彬审判员 郑 娜审判员 赵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