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执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杨建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杨建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02执3538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惠城区河南苏屋墩12号。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被执行人:杨建党,男,汉族,1982年02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电白县。本院在执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杨建党盗窃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杨建党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卜 健人民陪审员 刘勇宏人民陪审员 邹 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智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