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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郭宝孝与被告梁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宝孝,梁农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1773号原告:郭宝孝,男,194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渭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杰,系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梁农场,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宝孝与被告梁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宝孝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农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宝孝撤回对被告梁农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郭宝孝负担。审判员  郑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焕谋 关注微信公众号“”